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失效】

更新时间:2005-03-04  关注量:445  喜欢(320)
游侠财税 编辑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 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以及各地反映,现对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财政部关于在漳州市设立东山对台保税区意见的函

2、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4、关于成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5、关于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意见的公示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失效】】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失效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失效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