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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国务院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收费的请示》(安监管办字〔2004〕135号),国办秘书二局以办2624号文件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改为告知性备案后,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
三、有关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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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