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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2005年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5-10-31  关注量:659  喜欢(34)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房管局拟定的《昆明市2005年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研究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分别成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以本实施意见为依据,结合实际,分别拟定2005年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方案,报市房管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四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05年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分配条件,认真甄别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最困难户的配租工作。

  三、在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时,四区政府和市房管局要做好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开办理时限和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2005年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建立和完善昆明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实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四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租住。

  二、2005年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按照“市投资,区管理、市监督”的原则,在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分别负责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由四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照分配条件,按程序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开展调查、审核、公示、复核、轮候、签订租赁协议、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核查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

  三、2005年度,昆明市政府提供1200套廉租住房(市级财政在银河片区投资新建的1002套廉租住房和市清房办组织清理收回的198套闲置公房),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安排300套廉租住房(银河片区250套,闲置公房50套)到四区政府,用于四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解困工作,由四区负责维修和管理。

  四、2005年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住廉租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四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10元/人),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6个月以上救助。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三)申请人(户主)具有本市四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

  (四)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公房)。

  申请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家庭,给予优先照顾。

  五、2005年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2.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昆明市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含市级劳动模范)等。

  (二)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送交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工会、残联、公安等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张榜公示,或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

  (五)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工会、残联、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一步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轮候。经备案的家庭,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其住房困难程度,从住房最困难户起依次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七)签订租赁协议。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轮候顺序分配廉租住房,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并将协议文本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八)续签租赁协议。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租住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九、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物业管理。2005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由四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

  十、银河片区新建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由四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其底层商业网点铺面租金收入纳入廉租住房租金专户管理,用于弥补廉租住房维修经费和物业管理费的不足部分。

  十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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