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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3-08-08  关注量:283  喜欢(1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更好地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总局决定将部分行政许可工作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现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检测人员证以总局名义颁发,相关证件由总局统一印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

  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注:1.涉及境外的所有的行政许可或者设计文件鉴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核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2.以型式试验形式实行制造许可的由质检总局负责;从事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定并批准。

  3.所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受压元件材料的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4.锅炉部件制造许可按其所对应的锅炉许可范围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铸铁锅炉片、锅炉用封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规定省级及其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级范围。

  6.今后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如有变化,以相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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