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5-15  关注量:244  喜欢(13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广电总局关于重新申报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2007)广函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正常进行,同意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机构在组织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时,继续收取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考务费的用途不变。

  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同意上述考试项目考务费的收费单位由你局所属规划院调整为你局办公厅。

  三、同意对上述收费项目内容作如下变更:

  编辑记者资格考试科目仍为《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业务》三科不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科目由三科调整为四科,即《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

  四、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考务费,应分别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分别使用同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五、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考务费,其资金性质、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办法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5]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2015年第三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情况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4、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逾期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的紧急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