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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甘肃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请示》(甘财综[2007]71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厅上报的《请示》,并对你厅随《请示》上报的《甘肃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更改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文字修改详见本文所附《甘肃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批复稿)》。
请你厅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甘肃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
特此批复。
附件:甘肃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批复稿)(略 )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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