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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 2 号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废止
《昌宁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纳税期限的规定》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废止《昌宁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废止〈昌宁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的决定》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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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法制股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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