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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广西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桂财综[2007]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同意你区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区制定的《广西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你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范围应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宜扩大到你区境内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库容的水库和水电站。
(二)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标准,由代征额的1%调整为2‰。
(三)你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范围应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宜从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中列支移民机构管理费。
(四)规范《实施细则》中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机关、委托征收机关、委托征收单位、委托代征人等有关内容表述。
(五)将《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调整为2007年5月1日。
(六)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规范有关文字表述。
三、请你区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及本文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此复。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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