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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现对《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2号)予以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0年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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