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33号

更新时间:2004-01-14  关注量:304  喜欢(59)

  2004年1月9日,越南农业和乡村发展部动物健康局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2003年12月27日,其Long An省和Tien Giang省发生高致病力禽流感(病毒亚型为H5)。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越南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越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越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

3、对以行政煤矿为纳费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4、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5、关于公布第4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33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综合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综合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