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2004年1月9日,越南农业和乡村发展部动物健康局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2003年12月27日,其Long An省和Tien Giang省发生高致病力禽流感(病毒亚型为H5)。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越南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越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越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4、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5、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以上就是关于【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33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