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装饰装修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5年8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装饰装修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04年5月1日,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阅读: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