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权限的复函

更新时间:2004-02-23  关注量:859  喜欢(443)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大环发〔2004〕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的规定,对你市金州区、旅顺口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的排污者,可由你局负责征收排污费。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的意见

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权限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环璄保护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环璄保护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