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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皖各中央行政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规范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建立健全安徽专员办与驻皖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平台,充分发挥专员办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作用,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对专员办职责授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皖各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或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报送我办。
二、在皖各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或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按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中央财政专户,同时将有关缴款复印件报我办备案。
三、在皖各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上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报我办备案。
四、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送制度,在皖各中央行政单位在每年报送《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的同时报送我办一份,并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国有资产基本情况表》、《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明细表》及书面说明材料报送我办,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五、根据财政部要求,人民银行系统和外汇管理局系统因行政经费支出形成的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执行财行〔2009〕400号文的规定,请按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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