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04-11-25  关注量:300  喜欢(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2、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3、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8年)

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5、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司法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司法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