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08-14  关注量:581  喜欢(2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主板上市公司: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为稳步推进主板上市公司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确保内控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防止出现走过场情况,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基础、市值规模、业务成熟度、盈利能力等方面差异的情况下,决定在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推进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应当自2012年起着手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各相关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梳理风险管控流程,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优化内部信息系统,建立内控责任与员工绩效考评挂钩机制,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

  二、具体实施

  (一)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市值(证监会算法)在50亿元以上,同时2009年至2011年平均净利润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披露2013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4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特殊情况:一是主板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不早于参照上述(一)至(三)原则确定的披露时间;二是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不早于参照上述(一)至(三)原则确定的披露时间。

  在上述规定时间范围内,鼓励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前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披露要求。

财政部办公厅 证监会办公厅

2012年8月14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2、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4、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5、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2019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