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5-06-29  关注量:570  喜欢(405)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我部颁发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依法经营。

  符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应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向我部申请办理展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展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继续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不再具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其资格条件丧失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注销其经营资格的申请,不得继续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重视国际海运市场监管的基础管理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于逾期未办理展期手续或不再具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相关情况报交通部,由我部调查核实后依法取消其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注销其《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企业名单将在我部网站上及时更新,以便接受查询与监督。

  为进一步做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的备案工作,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是我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行业、企业有关信息及船舶运力状况,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网上备案工作。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请于今年7月30日前,按照《关于启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厅水字[2004]497号)要求,如实、完整填报企业相关情况和船舶信息,并落实专人负责网上备案信息的及时更新。

  三、发生《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32号建议的答复

5、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交通运输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交通运输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