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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2年6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之“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的第五项……但住院的膳费、就医路费由病者本人负担,如实有困难,得由机关给予补助,在行政经费内报销的规定。对于中央级行政、事业机关享有公费医疗待遇之工作人员患病住院伙食补助的支报办法,特规定如下:
一、供给制(包干制)工作人员,因病经中央直属机关卫生处或其所属医疗机构核准住院之伙食费,除病者本人原灶别之伙食费外,共差额部分可凭各该医院伙食费收据向原机关在行政费“供给生活费”目“补助费”节内随经费报销。至于工资制工作人员因病住院之伙食费,如病者本人实有困难时,可向原机关申请补助。
二、住院之伙食费,应向病者本人(或原机关)按各该医院伙食标准与结算日期,向各该医院如数清缴并掣取收据,以凭回原机关办理支报手续。
三、本办法自1954年1月1日起实行。前规定公费医疗工作人员患病住院伙食补助支报办法同时废止。
195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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