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现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等4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3-2002)
GBZ 21-2006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代替GBZ21-2002)
GBZ 24-2006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代替GBZ24-2002)
GBZ 169-200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70-2006 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
GBZ/T 171-2006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
GBZ/T 172-2006 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
GBZ/T 173-2006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
以上标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GBZ3-2002、GBZ21-2002、GBZ24-2002废止。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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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和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增发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4、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6]5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