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公布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

更新时间:2006-04-05  关注量:539  喜欢(228)

  针对近期出现的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严重偏高的问题,为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进口铜精矿(HS编码为2603000010和2603000090)中砷(As)不得大于0.50%(含量,下同),铅(Pb)不得大于6.0%,氟(F)不得大于0.10%,镉(Cd)不得大于0.05%,汞(Hg)不得大于0.01%。

  对公告实施前已经签订合同并发运离港出口到中国的铜精矿,贸易关系人报检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发运离港时间的文件。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卫生部关于印发《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的通知

5、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公布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质量监督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质量监督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