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02  关注量:1018  喜欢(155)

财综〔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综〔2017〕35号文件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4月2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5、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