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 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2021-11-15  关注量:581  喜欢(424)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现就《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68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科研院所可从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并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院所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资金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使用,不再收回。科研院所应当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 

三、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50%。 

四、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科研院所应当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财  政  部

 2021年10月9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附件1)

4、关于印发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

5、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