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
《
1. 各单位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新标准的资质就位工作。
2. 凡在2006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可延续使用到2006年12月31日,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仍可用原资质证书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 各咨询企业应认真贯彻149号部令的要求,做好资质就位的各项准备工作。
4.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的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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