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海关总署:
近日,我国政府分别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我给予其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换文协议。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以下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一、对原产于塞内加尔共和国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已给予贝宁共和国等非洲27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附表《进口关税特惠税率表》;
二、对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给予也门等亚太4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见《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阅读:
1、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5、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征集中华老字号优秀商业文化案例素材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塞内加尔和阿富汗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