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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J 011—1994)同时废止。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中,第6.6.1条、第6.6.2条、第6.7.2条、第7.9.1条、第12.2.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2002版中关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J 011—94)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
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请函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西区科技二路63号,邮编:710075,联系电话:029-88322888),以便下次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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