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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的预备通知

更新时间:2006-07-08  关注量:481  喜欢(119)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总结第二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的民族医药工作,分析民族医药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民族医药工作,进一步推动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委拟于2006年下半年在北京联合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为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总结第二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的民族医药工作;

  (二)交流民族医药工作经验;

  (三)分析研究民族医药工作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部署下一阶段民族医药工作;

  (五)表彰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展示民族医药发展成果和特色疗法。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06年第四季度。

  会议地点:北京(会场待定)。

  具体时间、地点以正式通知为准。

  三、与会人员

  (一)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20个省(区、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分管厅局长、分管民族医药的处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分管处长;

  (二)上述20个省(区、市)民委分管民族医药工作的领导;

  (三)大会经验交流单位和部分民族医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的领导。

  四、会议准备工作

  (一)请各省(区、市)对本地区民族医药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06年8月10日前报送我局医政司。总结提纲见附件1.

  (二)请各省(区、市)筛选推荐1个会议经验交流候选单位,并形成书面经验交流材料。材料要求重点突出、内容真实、特色鲜明、语言简练,字数2000-3000字。材料请于2006年8月10日前报送我局医政司。我局将从中筛选确定会议经验交流单位。

  (三)表彰全国民族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相关事宜另文通知

  (四)请各省(区、市)制作本地区民族医药发展成果和民族医药特色疗法展示展板各1块,供会议展出使用。展示展板制作要求见附件2.

  (五)联系单位与联系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65063322转6805

  传    真:010—65930672

  电子邮件:yanhuaguo@vip.sina.com

  yanhuaguo@natcm.gov.cn

  国家民委文宣司  孟拥军

  联系电话:010—66086387

  二○○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1

  民族医药工作总结提纲

  一、本地区民族医药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本地区民族医药的种类、规模,请简要概述其基本理论、特点和特色。

  二、第二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进展情况

  (一)贯彻落实民族医药各项政策措施情况;

  (二)民族医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情况;

  (三)民族医药人才培养情况;

  (四)民族医药文献挖掘整理以及科研情况;

  (五)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

  (六)其他。

  三、经验与体会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附件2

  民族医药发展成果和民族医药特色疗法展示展板制作要求

  一、内容要求

  要求语言简练、条理清楚、图文并茂、形式活泼、美观大方。

  民族医药发展成果,着重介绍第二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民族医药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工作成效。

  民族医药特色疗法展示,原则上每个民族医药不超过2种,总数不超过4种,要尽量兼顾辖区内的所有的民族医药。

  二、规格要求

  喷绘纸材质:220g背胶高光像纸彩色喷绘(室内展览用);

  规格:80cm(宽)×110cm(高);

  标题:字体为黑体,字号为85pt,颜色,红色

  落款:在喷绘纸右下方落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字体为宋体,字号为50pt,颜色为红色。

  三、其他

  各民族医药相关省份要于9月30日前完成喷绘纸备用,会议报到时再将喷绘纸带到会场,无需自带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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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的预备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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