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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更新时间:2006-07-19  关注量:265  喜欢(125)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8届会议于2004年5月20日以MSC.155(78)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以下简称“搜救公约”)的修正案。

  根据搜救公约第III(2)(h)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搜救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修正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修正案(MSC.155(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经修正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修正案

  (2004年5月20日以海安会第MSC.155(78)号决议通过)

  第2章

  组织和协调

  2.1 关于提供和协调搜救服务的安排

  1 在现有第2.1.1款结尾新增以下文字:

  "海上遇险人员的含义还包括在海上偏远之处的岸上避难而无法获得除本附则所规定者以外的救助设施的人员。"

  第3章

  国家间合作

  3.1 国家间合作

  2 在第3.1.6款中,删去第。2项中的"以及"字样,将第。3项中的句号换成";以及",并在现有第。3项之后新增第。4项如下:

  ".4 与其他救助协调中心合作做出必要安排,以便为海上遇险人员确定最合适的下船地点。"

  3 在现有第3.1.8款后新增第3.1.9款如下:

  "3.1.9 当事国应协调合作,以确保那些向海上遇险人员提供援助而让这些人上船的船长解除责任,尽最大可能不使其更远地偏离预定航程,只要解除船长的这种责任不会进一步威胁海上人命安全。对提供此种援助所在搜救区域负责的当事国应承担确保开展这种协调与合作的首要责任,从而受援的幸存者能从施救船舶上岸并被送往安全场所,同时考虑到事件的特殊情境和本组织制订的导则。在这些情况下,相关当事国应在合理可行时尽快为此种下船做出安排。"

  第4章

  操作程序

  4.8 搜救作业的终止和暂停

  4 在现有第4.8.4款后新增第4.8.5款如下:

  "4.8.5相关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应启动为海上遇险人员确定最合适的下船地点的程序。他们应通知所涉船舶及船舶的其他有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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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1、关于印发《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2、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5、关于在直达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经修正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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