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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9届会议于2004年12月10日以MSC.178(79)号决议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的辐放射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INF)规则》(以下简称“INF规则”)的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INF规则为强制性要求。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的辐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INF)规则》修正案(MSC.178(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的辐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INF)规则》修正案
(2004年12月10日以海安会第MSC.178(79)号决议通过)
附录
《国际INF货物适装证书》格式
1 在《国际INF货物适装证书》的格式中,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于"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
日/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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