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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时参考。省级财政部门可参考本指引,结合实际规范本地区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监督评价局、预算司。
附件: 1.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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