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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我部审核,已批准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等8家单位具备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1号)
2.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2号)
3.哈尔滨工业大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3号)
4.中国石油集团石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4号)
5.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防护)
(卫职技字〔2006〕第A-005号)
二、化学品毒性鉴定乙级资质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毒鉴准字〔2006〕第B01号)
三、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
1.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职检字〔2006〕第001号)
2.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职检字〔2006〕第002号)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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