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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21号)等政策性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已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并符合上报要求的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含新疆兵团)等24个省(区、市)的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进行了审核。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其中的160家省级开发区符合《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现予以公告(名单附后)。至此,通过国家审核的省级开发区已经公告完毕。
本次审核公告的省级开发区可恢复正常建设用地供应,对审核面积中不符合开发区定义的非制造业部分应予以核减,已通过审核公告的各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和最终面积由国土资源部另行确定公布。
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开发区再度过多过滥发展和出现反弹,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在国务院关于规范各类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发布和开发区四至范围落实前,仍暂停批准设立和扩建各类省级开发区。已通过审核公告的开发区要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产业特色,集约使用土地,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真正把开发区办成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外资的集聚区、体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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