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的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需对2006年底前到期的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产证复审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原则。根据近几年市场需求状况及《茧丝绸行业“十一五”规划》要求,2007年至2009年初步核定全国绢纺生产能力总量为50万锭,比上次核定时增长约10%,原则上本次下达各地的复审核定总量(详见附件1)不得突破。有关绢纺企业获得准产证的条件以及对无证企业的处理,按照现有办法执行。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办法》,待该办法公布实施后,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准产证的初审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负责,申请准产证的绢纺企业要如实填写《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报地(市)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地(市)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将初审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附件1核定的总量以及获得准产证的条件,对本地申报的绢纺企业逐一进行核实,并征求同级丝绸协会意见(没有成立协会的可征求丝绸公司意见)。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企业编制准产证编号,于2006年12月1日前将企业名单、核定规模、准产证编号汇总表与企业所填表格一式两份报商务部。
三、准产证由商务部统一制作,对复审合格的申报企业颁发新的准产证。具体复审工作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准产证复审工作。
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联系人:李晓晖
电话:(010)85226352
传真:(010)85226379
地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附件: 1
2
3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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