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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3-11  关注量:407  喜欢(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为切实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将国家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因领导不力造成国家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免疫规划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备和调运,对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进行价格核定;教育部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促进国家免疫规划各项政策的落实。

  地方各级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监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和注射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疫苗和注射器将逐步过渡到由国家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配送模式。

  三、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为保证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仍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财政原用于购置疫苗和注射器的经费规模不得减少,并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免疫规划服务在内的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加投入,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相关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预防接种等工作所需经费。地方财政投入以省级财政为主,中央财政通过公共卫生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予以必要的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绩效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注意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加大宣教力度,营造社会参与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免疫规划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预防接种所取得的成就,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积极推广各地在免疫规划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家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充实免疫规划基层接种人员。加强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结合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各地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地应制定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督导方案,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 生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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