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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11-21  关注量:690  喜欢(318)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规范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在有关情况发生后的15日内向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履行报备手续:

  (一)企业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见附件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增加新股东的,还应提供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中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及其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章程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2.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完《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变更手续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变更手续即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企业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最高管理层持证人员发生变动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

  2.变更后的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任职文件、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增加,应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必另行办理报备手续。

  二、请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经营者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四)、(六)项要求报备的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部将通过建立全国联网的水路运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变化情况网上报备。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2.国内水路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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