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生产企业违规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处理意见的函

更新时间:2009-03-04  关注量:557  喜欢(404)

江苏省农林厅:

  《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在生产水产饲料过程中添加喹乙醇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苏农法[200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我部于2001年7月3日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对喹乙醇预混剂等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适用动物、用途、用法和用量及注意事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未按该规范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责任编辑:小雨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关总署关于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等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陕西公司和西安公司1998年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

4、海关总署关于利用国外贷款结转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生产企业违规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处理意见的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农业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农业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