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卫生部
【相关阅读:
3、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4、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