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3、关于再次征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3号 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