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更新时间:2011-02-17  关注量:353  喜欢(212)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果子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寄生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通知

5、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卫生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卫生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