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2006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2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11月12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76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5月12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鉴于在规定时效内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1年5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