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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1]754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七批)予以公告,自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前六批目录予以废止。所有入选车型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要开始批量生产并保证供应,6个月内不得停产,对不按要求生产的车型将予以撤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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