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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建立完善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2009年初发布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2009年第1号公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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