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1号

更新时间:2014-12-08  关注量:1034  喜欢(160)

根据《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准予254名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初次注册登记,并对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业的4439名注册价格鉴证师办理了再次注册登记,准予557名注册价格鉴证师注册事项变更。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准予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再次注册和注册事项变更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应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和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不得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附件:
    1、2014年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人员名单(第二批) 
    2、2014年价格鉴证师再次注册人员名单(第二批) 
    3、2014年价格鉴证师注册事项变更人员名单(第二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8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通知

2、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链固链行动 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的通知

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煤炭清洁 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2022年版)》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1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