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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我部收到亚什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交的24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注销申请材料,涉及24份登记证。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以及《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第六章有关登记证注销的规定,我部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结合年度报告对没有活动和停止活动的申请进行了核实和确认,批准登记证注销(详见附件1和附件2)。
注销后的原登记证持有人五年内不得对同一新化学物质进行再次申报。
附件:1.未进行活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申报登记证注销批准一览表
2.停止活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申报登记证注销批准一览表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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