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5-04-24  关注量:955  喜欢(289)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2、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3、财政部关于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问题给黑龙江省财政局的复函

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管理制度的通知

5、财政部关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收入分配及缴库问题的批复

以上就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