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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提升印染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继续开展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程序
具备《管理办法》所列基本条件的印染企业可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等相关材料。《申请书》应按照《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附件2)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程序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准入条件》、《管理办法》及《印染企业准入公告核查指南》(附件3)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资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上报企业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的意见,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于6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纵瑞龙 电话:010-68205662 传真:010-68205661
附件:
1.《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2.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doc
3.印染企业准入公告核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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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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