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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提升印染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厅消费[2015]20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2016年继续开展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印染企业申报工作。
2.印染企业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通知》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书》应按照《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通知》附件2)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环保的动态情况提供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其它部分动态情况提供2015年度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4.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印染企业准入公告核查指南》(《通知》附件3)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资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上报企业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的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5.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6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人:纵瑞龙 010-68205662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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