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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995年5月26日通知,调整录像带、10~29座中型客车的关税税率。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录像带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由100%(已录的)、85%(未录的)调整为50%;10~29座中型客车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由180%调整为100%。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详见附件。
二、此次调整仅涉及优惠税率,普通税率不予调整。
三、以上调整,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调整表
序号 |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 | 现行优惠税率(%) | 调整后优惠税率(%) |
1 | 85231330 | 供录制其他信息用的未录制录像带 | 85 | 50 |
2 | 85242390 | 已录制其他信息用的录像带,包括供复制用的母带 | 100 | 50 |
3 | 87021090 |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10~29座客运机动车辆 | 180 | 100 |
4 | 87029090 | 其他10~29座客运机动车辆 | 180 | 100 |
*本表所列货品名称仅为明确调整内容使用,不涉及税则货品名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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