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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对进口汽车配件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6-12-01  关注量:626  喜欢(40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进口汽车配件(包括所谓“拆解件”,以下同)是不法商人进行价格瞒骗的重点商品,据统计,全国海关对该类商品的审价补税额约占审价补税总额的10%左右。此外,此类商品进口状态比较复杂,审价十分困难。为了加强对该类商品的审价,打击价格瞒骗行为,经商总署监管司,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进口旧汽车配件的估价(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4] 17号文件)中关于禁止进口旧汽车和摩托车、旧拆解车的政策规定精神,今后凡申报为旧汽车配件的,除进口证明(《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和《登记证》)上注明为“旧”配件者外,一律不准进口。

  (二)对进口证明上注明“旧”配件所进口的汽车配件,可视其新旧程度估价,但不得低于新件价格的60%。

  (三)对进口证明上未注明“旧”配件者,对其所进口的汽车配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折旧估价,应一律按新件估价征税。

  二、关于统一对进口汽车配件的估价作法(一)进口汽车配件凡海关价格资料库中有参考价格的,应参照参考价格估价。

  (二)如进口汽车配件中部分有参考价格,部分没有参考价格,应按下述办法估价:对有参考价格的部分,迳按参考价格估价并计算出参考价格同申报价格的平均差幅,用此差幅来调整海关无参考价格的配件的申报价格,并按此估价征税。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往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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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会工作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的若干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

5、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对进口汽车配件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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