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海关总署关税司:
自1998年1月1日起,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豆油,按《关于调整〈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和部分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7〕26号)规定的税率执行,现予明确。
相关阅读:
2、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5、蚕种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1998年豆油进口关税税率的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