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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自2000年9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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