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肉鸡产品的税则税目。现将《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税率表》和《肉鸡产品税则税目调整转换表》(见附件一、二)发给你署,请通知各海关执行。
附件:一、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税率表
二、肉鸡产品税则税目调整转换表(略)
附件一: 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税率表
序号 |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 | 暂定优惠税率 | 暂定普通税率 |
1 | 02071200 | 整只冻鸡 | 1.6元/千克 | 5.6元/千克 |
2 | 02071400 | 带骨的冻鸡块、鸡胸脯、鸡大腿 | 1.2元/千克 | 4.2元/千克 |
3 | 02071400 | 不带骨的冻鸡块、鸡胸脯、鸡大腿 | 2.7元/千克 | 9.5元/千克 |
4 | 02071400 | 鸡翼 | 2.3元/千克 | 8.1元/千克 |
5 | 02071400 | 鸡翼尖、鸡爪、鸡肝等鸡杂 | 1.0元/千克 | 3.2元/千克 |
6 | 05040090 | 冷、冻的鸡肫 | 1.7元/千克 | 7.7元/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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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及增列肉鸡产品税则税目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